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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日期

106年12月起至107年1月16日(星期二)止(此日期為縣市對中教大截止日期)(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受理)
※正式申請107年夏日樂學計畫相關文件,請依照各縣市教育(局)處發文之規定日期與必備附件,送達

    各縣市教育(局)處。

 

計畫撰寫原則

  • 請詳列計畫目的、計畫執行期程、開班數、學生人數、師資安排、編列經費表。

  • 課程表安排以實作或活動式課程為主。

  • 得依師資開放原則邀請校外專家、耆老等專才人士進行教學。

  • 每校至多申請3班,每班人數15-30人。得跨校招生、混齡教學。

  • 每校申請2班以上時,各班要有不同的課程設計,不可合班上課

  • 課程目標應清楚明確,主軸、次主軸層次清楚,不可將與主軸無關之活動來塞滿課表。

 

經費編列安排

*補助金額:80節每班補助8萬元整為限,偏鄉地區(偏遠、特偏、離島),最高補助10萬元

*總節數至少40節,並以80節為原則。

  補助經費依以40節最高5萬、50節最高6萬、60節最高7萬、70節最高7萬5、80節最高8萬,偏鄉+2萬

 (偏鄉如未編列偏鄉午餐費,則維持原補助金額)。

  計畫期程安排不得少於兩週。

偏遠地區國中小地理資訊查詢系統:http://stats.moe.gov.tw/remotegis/

*補助項目:教學人員鐘點費、補充保費、勞保及勞退費、學生活動交通費、學生平安保險費、代理教師/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非公教人員平安保險費、教學材料費、印刷費、偏遠及離島學校學生午餐費/非偏鄉學校弱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學生午餐費離島學校外聘教師住宿費及交通費、雜支。

*不得編列資本設備費、工讀費、資料蒐集費。

*其他經費編列:

(1) 優良課程模組獎金:同意提供教案或教材教法等,以供建立教學模組之學校,經審核通過後,額外         支給每校「最高」10萬元之經費。

(2) 其他結合辦理之計畫經費依據各該計畫規定辦理。

(3) 依規定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須編列自籌款(除獎金外)。

 

申請程序

  • 由學校提出計畫(請參閱下載專區),並填妥附件申請表、撰寫指標檢核表(請依指標確實填寫)及各縣市學校繳交計畫基本資料總表,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計畫內容完整程度、課程豐富度、活動性課程比例及符合計畫精神等4項指標進行初審,並排列補助優先順序。

  • 申請計畫應敘明申請方案別(若為方案一請註明語言別),並依方案別分冊(正(紙)本2份(需核章)併同總彙整光碟1片(非一校一光碟)、總彙整Excel表(紙本與電子檔)依計畫別檔案分開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初審。

  • 倘有結合其他機關(單位)辦理之專案計畫、暑期營隊,應敘明清楚,並明確呈現本計畫申請之內容範圍及經費,避免經費重複補助。

  • 由學校填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(請參閱下載專區),以利經費明確呈現。學校提出經費申請表需核章(請依本署經費申請表撰寫)。

 

其他注意事項

  • 申請應以地方政府整體觀點,結合社區資源或地方發展,規劃辦理具地方特色之夏日樂學課程,並具體展現及推廣所轄學校優良教學模組。

  • 旨在透過活動式課程,擴展學生學習視野、增進學習興趣,不得對學生進行精熟背誦、單向講述、反覆考試等方式之學科加強課程。

  • 受補助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未依計畫期限辦理、擅自更改課程內容、未提報成果報告、經費收支結算表或執行績效不彰者,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對象。

  • 國教署對受補助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得邀請學者、專家,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,以維持計畫執行品質。

  • 經評核執行成效卓著者,請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相關規定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或公開表揚。

  • 計畫不得由外包廠商執行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申辦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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